2017年6月16日 星期五

心血管風險越高,越易駛亡!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職業環境醫學期刊(Journal of Occup Environ Med)的研究結果,十年心血管風險超過13%的職業卡車司機,發生車禍的機率上升超過2

這個發表在職業環境醫學期刊(Journal of Occup Environ Med)的橫斷性研究(cross-sectional study),在20082011共收集了797位職業卡車司機,利用佛明罕十年心血管風險來分析其發生車禍事故機率,在控制性別、身體質量指數、開車中使用手機後,結果顯示比起十年心血管風險為0的對照組,十年心血管風險落在13-20%的人,車禍機率上升2.06; 十年心血管風險落在21-30%的人,車禍機率上升2倍。且十年心血管風險越高,發生車禍的盛行率越高。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十年心血管風險偏高的職業卡車司機,公司可多辦理健康促進活動,保護司機,也保護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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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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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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