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4日 星期三

有鉛暴露"壞"孕到!



作者: 何國榮醫師

根據職業環境醫學雜誌(Occup Environ Med)的研究結果,比起沒有暴露在鉛環境的男性,血鉛介於30~39μg/dL的男性其受孕率下降48%血鉛40μg/dL的男性其受孕率下降60%

這個發表在職業環境醫學雜誌(Occup Environ Med)的回顧性研究收錄了133位已婚的鉛工人以及280次懷孕,在調整了父親及母親受孕時間起始點的血鉛值、母親受孕時間起始點的年齡及懷孕胎術後,顯示血鉛跟受孕時間有劑量反應關係,比起沒有鉛暴露的人,以下各組的受孕率分別為

血鉛<20μg/dL: 0.9
血鉛20~29μg/dL: 0.72
血鉛30~39μg/dL: 0.52
血鉛40μg/dL: 0.4
而血鉛介於30~39μg/dL40μg/dL這兩組有統計上顯著意義。

而針對41對夫妻從事鉛工作前後懷孕狀況比較,血鉛每上升1μg/dL,受孕時間會增加0.15個循環。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男性的鉛暴露工作者,一定要執行每年定期的鉛作業特殊危害健檢,而針對血鉛偏高的個案,需考量是否整其工作,減少暴露,才更容易迎來寶貴的新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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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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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三十四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外設置合於下列規定之休息室:
一、休息室之出入口,應設置沖洗用水管或充分濕潤之墊蓆,以清除附著於勞工足部之鉛塵,並於入口設置清刷衣服用毛刷。
二、休息室之地面構造應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洗者。
雇主應使勞工於進入休息室前,將附著於工作衣上之鉛塵適當清除。

第三十五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之處理作業者,應設置淋浴設備。

第三十六條:
雇主為防止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污染,應每日以真空除塵機或水沖洗作業場所、休息室、餐廳等一次以上。但無鉛塵污染之虞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備置指甲刷、肥皂等洗手、漱口用之盥洗設備,供給作業勞工洗滌,以避免鉛塵之污染。
第三十九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設置專用洗衣設備,供勞工於必要時,洗滌附著於工作衣上之鉛塵。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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