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7日 星期三

除了中暑....高溫還會造成不孕!!



作者:何國榮醫師
根據人類生殖雜誌(Human Reproduction)的研究報告,暴露在高溫的作業環境會影響精子的型態,進而導致男性不孕的機率上升!
而以下的作業,均為高危險的工作,包含:
(1)於鍋爐房或鍋爐間從事之作業。
(2)灼熱鋼鐵或其他金屬塊壓軋及鍛造之作業。
(3)於鑄造間處理熔融鋼鐵或其他金屬之作業。
(4)鋼鐵或其他金屬類物料加熱或熔煉之作業。
(5)處理搪瓷、玻璃、電石及熔爐高溫熔料之作業。
(6)於蒸汽火車、輪船機房從事之作業。
(7)從事蒸汽操作、燒窯等作業。
(8)其他從事室外日射暴露環境工作,包括從事室外的勞動之作業、於戶外從事農業之作業等。
台北在今年六月1日創下建置觀測站120年以來,6月份歷史高溫38.7度的紀錄,而不僅僅是台灣如此,長期以來的全球暖化趨勢造成全世界都在飆高溫。高溫除了會造成中暑,還會造成男性不孕!

在正常的環境下,睪丸的溫度調節系統可以使其維持較低的溫度,但在持續暴露在高溫作業環境的人,睪丸的溫度調節系統可能會慢性失靈,近一步造成精子形狀的改變,而造成不孕。這個發表在人類生殖雜誌(Human Reproduction)的回顧研究(Review),共收錄了九篇文章,包含回顧性研究、前瞻性研究及病例對照研究,結論為暴露在高溫的作業環境會影響精子的型態,導致男性不孕的機率上升。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從事以上職業的男性,應了解其醫療及個人史,若個案本身有不孕的狀況,案主除了尋求泌尿科醫師,及其另一半尋求婦產科醫師協助外,現場的工作環境也是值得探討的部分。多一點職場環境的關注,可望成全更多美滿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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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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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二百八十七條:
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第二百九十九條:
雇主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所設置警告標示牌,並禁止非與從事作業有關之人員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一、處置大量高熱物體或顯著濕熱之場所。
二、處置大量低溫物體或顯著寒冷之場所。
三、具有強烈微波、射頻波或雷射等非游離輻射之場所。
四、氧氣濃度未達百分之十八之場所。
五、有害物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場所。
六、處置特殊有害物之場所。
七、遭受生物病原體顯著污染之場所。
前項禁止進入之規定,對於緊急時並使用有效防護具之有關人員不適用之
第三百零三條:
雇主對於顯著濕熱、寒冷之室內作業場所,對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者,應設置冷氣、暖氣或採取通風等適當之空氣調節設施。
第三百零四條:
雇主於室內作業場所設置有發散大量熱源之熔融爐、爐灶時,應設置局部排氣或整體換氣裝置,將熱空氣直接排出室外,或採取隔離、屏障或其他防止勞工熱危害之適當措施。
第三百零五條:
雇主對於已加熱之窯爐,非在適當冷卻後不得使勞工進入其內部從事作業。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三: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之濕熱、寒冷、多濕暨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及其他有害勞工健康之工作場所,應於各該工作場所外,設置供勞工休息、飲食等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設置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一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
為辦理前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業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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